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5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5 年 04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511號聲 請 人 錏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樓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258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3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鍾啟煒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6 日書記官 林素妃 ┌───────────────────────────────────────────────────────┐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511號│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臺幣) │ │ │ ├──┼─────────┼─────────┼───────────┼────────┼────────┼──┤ │001 │樂訊科技股份有限公│彰化商業銀行霧峰分│94年12月10日 │102,900元 │CL五一二九0六│ │ │ │司 城維聰 │行 │ │ │一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