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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91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劉長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916號

聲請人
六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4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6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支票附表: 95年度除字第916號│├──┬─────────┬─────────┬───────────┬────────┬────────┬──┤│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001 │裕仁工業科技股份有│中國國際商業銀行太│95年1月20日 │15,750元 │TPA0六六三二│ ││ │限公司 蘇瑞來 │平分行 │ │ │0八 │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長宜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玉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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