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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47333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張升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47333號

債權人
乙○○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純依票據關係聲請發給支付命令,惟查其據以請求之支票(票號0000000、0000000)2紙,相對人甲○○核其簽名係緊接在欣元榮企業有限公司之旁,依社會通念應認係為該公司為發票行為,有卷附支票可稽,其非發票人,聲請人對之請求票款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錦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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