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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勞簡字第2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鍾啟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簡字第2號

上訴人
技研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因與乙○○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不服本院於民國96年10

月31日所為第1審判決(96年度勞簡字第2號),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3,33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啟煒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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