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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1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陳添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10號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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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上訴人(即原審原告)與被上訴人乙○○、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6年5月18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50,00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及提高徵收後之標準計算,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5,626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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