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1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10號
-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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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上訴人
- 乙○○
甲○○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5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6年6月1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6月14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