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5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57號
- 上訴人
- 東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上訴人
- 山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本院96年度勞訴字第57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859,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3,3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