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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15 日
  • 法官
    王鏗普
  • 法定代理人
    丙○○、甲○○

  • 上訴人
    東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山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57號上 訴 人 東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 訴 人 山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本院96年度勞訴字第57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859,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3,37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鏗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15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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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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