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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勞訴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5 日
  • 法官
    王鏗普
  • 法定代理人
    丙○○、甲○○

  • 上訴人
    東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山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57號 上 訴 人 東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 訴 人 山立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 訴人 乙○○ 上列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是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6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下同)97年1月15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97年1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份在卷可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5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鏗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5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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