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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國字第16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5 月 12 日

法官陳毓秀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國字第16號

上訴人
祐國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訴人
祐賓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水利署第三河川局間因96年度國字第16

號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

臺幣4,009,6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1,048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毓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楊賀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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