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7 月 16 日
- 法官陳春長
- 當事人臺中縣政府、世合工程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106號 原 告 臺中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坤勇律師 被 告 世合工程技術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6月21 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 民國96年6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 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春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6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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