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0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14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鍾啟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140號

原告
力祥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律師

原告與被告薛文瑞即百翊工程行與丙○○○○○○○○間請求損

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起訴狀上被告薛文瑞即百翊工程行,與被告丙○○○○○○○○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並檢附被告二人之戶籍謄本,逾期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於起訴狀上雖記載被告薛文瑞即百翊工程行之住址為屏東縣屏東市○○路103巷7號1樓,被告丙○○○○○○○○之住址則為南投縣草屯鎮○○里○○路339巷13號,惟經本院向以上地址對被告送達起訴狀繕本,均遭郵局以應受送達人已遷移不明為由退回,顯見原告於起訴狀內記載之上述地址,並非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與前揭規定不符,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鍾啟煒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