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1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11 月 23 日
- 法官黃渙文
- 當事人喬騰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易群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178號原 告 喬騰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易群營造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60105號 ),經被告於法定期間聲明異議,依法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經本院於民國96年10月1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046 元,該裁定已於96年10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渙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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