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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建字第9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2 月 12 日
  • 法官
    陳學德

  • 當事人
    原告 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建字第97號上訴人即原告 財團法人中華顧問工程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國光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6年度建字第97號給付承攬報酬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48,452,1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57,67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學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2  日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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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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