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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1964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王邁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拍字第1964號

聲請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鎮西工業有限公司
相對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權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不履行契約時,抵押權人得占有抵押物,並得出賣就其價金而受清償,動產擔保交易法第15條定有明文。又抵押權人不自行拍賣,而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則法院自亦可為許可之裁定(參照最高法院52年度臺抗字第128號判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嗣相對人鎮西工業有限公司於民國96年4月10日向聲請人借款6,2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01年4月10日,如未按月付息,即喪失期限利益。並以附表所示之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亦經登記在案。詎債務人自民國96年11月27日起即停止營業,且查票據交換所業顯示有多筆退票記錄,所有借款應視同全部到期,且屢經催討債務人均避不見面,債務仍未獲清償,計尚欠聲請人新台幣(下同)5,590,268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借款憑證、帳卡、約定書、動產擔保交易 (動產抵押)登記證明書、動產抵押契約書、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標的物明細表、本票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項,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王邁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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