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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智字第11號

損害賠償等(專利權)民事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郭佳瑛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字第11號

原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王士銘律師
被告
柏恩企業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甲○○
被告
共同訴訟代理人
梁基暉律師
複代理人
丙○○
複代理人
丁○○

上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專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郭佳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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