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智字第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字第6號
- 原告
- 丁○○
- 訴訟代理人
- 江燕鴻 律師
- 複代理人
- 潘仲文 律師
- 被告
- 萬詮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被告
- 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戊○○
-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趙培宏 律師
-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邱任晟 律師
- 被告
- 臺灣三菱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周志賢技術審查官於本院96年度智字第6號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所定職務。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審查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聯繫智慧財產法院後,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周志賢技術審查官協助等情,有智慧財產法院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智院真98技協31字第0980002490號函附卷可參,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