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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智字第6號

損害賠償(專利權)民事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1 日

法官陳文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字第6號

原告
丁○○
訴訟代理人
江燕鴻 律師
複代理人
潘仲文 律師
被告
萬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趙培宏 律師
上2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任晟 律師
被告
臺灣三菱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周志賢技術審查官於本院96年度智字第6號損害賠償(專利權)事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所定職務。

理由

一、按智慧財產法院以外之法院辦理智慧財產案件,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時,應洽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技術審查官後,以裁定指定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細則第1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經審查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之必要,經聯繫智慧財產法院後,由智慧財產法院指派周志賢技術審查官協助等情,有智慧財產法院中華民國98年6月4日智院真98技協31字第0980002490號函附卷可參,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爵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易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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