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140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1402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益誠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乙○○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丙○○
- 相對人
- 庚○○
- 相對人
- 己○○
- 相對人
- 丁○○
- 相對人
- 戊○○
上當事人間聲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共同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肆佰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二分之一,餘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3年6月25日,共同簽發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4,000,000元,到期日未載,詎經提示後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除超過法定最高利率年息百分之二十之利息請求部分及違約金部分非票據法律關係所得請求,聲請人不得聲請強制執行,應予駁回外,其餘部分之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張升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