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票字第1155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票字第11552號
- 聲請人
-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代理人
- 丙○○
- 相對人
- 台灣治具實業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樓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甲○○
- 相對人
- 人
- 相對人
- 乙○○
上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台灣治具實業有限公司、甲○○、乙○○
就本票裁定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194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共同簽發之本票准許強制執行,查其所提相對人共同簽發之本票並未記載發票地及付款地,依票據法第120條第4項、第5項規定,應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付款地,其住所地在台北縣中和市,依上開法條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請求,顯有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裁定移送於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簡易庭法 官 張升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