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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163號

選派檢查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06 日

法官吳進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163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景星木工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選派邱雲灶會計師為景星木工廠有限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之檢查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續1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3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公司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有限公司依同法第110條第3項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相對人公司之股東,已繼續1年以上持有相對人公司出資額超過3%以上,相對人公司自77年3月28日核准設立迄今近20年未曾召開股東會,亦未曾依公司法第110條第1項規定造具公司表冊分送各股東,請股東承認,股東對公司之財務帳目及財產情形無從置喙,若有質疑要求說明立遭悍拒。又相對人股東張景村早於91年10月1日死亡,其繼承人張林珠、張子旂多次要求繼承過戶變更股東名冊,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相對人董事之張泉養自94年8月17日起因腦中風不醒人事,經相對人股東要求召開股東會改選董事亦遭拒絕,均係因公司負責人乙○○意圖長期霸佔公司並掩飾財務不清可疑之處。嗣聲請人於96年3月26日函告相對人,通知聲請人將於96年4月10日上午10時前往查閱相對人財產文件、帳簿、表冊,亦遭閉門不理,此有聲請人委任偕同前往之江豐洲會計師在場為證,以上相對人之負責人既未曾依法召開股東會報告公司業形,亦未依法造具各項表冊分送各股東,請股東承認,復拒絕股東前往查閱相對人財產文件、表冊,則相對人之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必有可疑之處,無法為聲請人即股東信服,實有選派檢查人前往檢查之必要等情。為此,聲請鈞院准予選派蔡宗佩會計師為檢查人,檢查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財產情形、會計帳簿報表及憑證等語。

三、本院依聲請人提出之相對人公司章程、相對人股東張景村死亡證明書、相對人董事張泉養診斷證明書、存證信函等查核結果,並參酌聲請人確係繼續1年以上,持有相對人公司之出資額已超過3%以上等情,認聲請人聲請本院選派檢查人,檢查該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本院函台灣省會計師公司公會查詢蔡宗佩是否為該公會之會計師會員、學、經歷為何,請代詢其有無意願擔任相對人公司之檢查人,經該公會於96年5月17日會總發字第09600764號函以該公會依理事會決議,對推派辦理法院委辦案件之會員,依係據其參與輪派報告時有無登記而定,蔡宗佩會計師並無參加輪辦案件登記,故應由該公會其他登記會員辦理。嗣本院又函台灣省會計師公司公會推薦會計師擔任上開檢查人,經該公會於96年5月29日會總發字第09600831之1號函推薦邱雲灶會計師為檢查人,而邱雲灶會計師亦表示同意擔任本件檢查人工作。本院因認為選派邱雲灶會計師擔任本件檢查人工作,對於相對人公司業務、帳目及盈虧情況應能本於專業知識予以檢查,於聲請人及其他股東之權益當能適時維護、保障,爰選派之。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175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進發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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