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251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251號
- 聲請人
-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代理人
- 己○○
- 相對人
- 旭日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戊○○
- 相對人
- 丙○○
甲○○
乙○○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
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仟陸佰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2827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第2項,裁定如主文。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7,600第一審鑑定費第二審裁判費第二審鑑定費第三審裁判費合 計 7,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