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59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59號
- 聲請人
- 岳力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建榮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捌仟壹佰柒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441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上易字第344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計 算 書項 目 金 額(新台幣) 備 註第一審裁判費 7,270第二審裁判費 10,905合 計 18,1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