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9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94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沙鹿合同運送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五日起展期至九十六年八月十四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沙鹿合同運送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沙鹿合同運送股份有限公司之原任清算人洪國顯已死亡,無法繼續執行職務,雖甲○○僅為相對人公司之股東,未擔任董事職務,並非當然之清算人,然相對人公司章程,亦無另行約定,相對人公司股東臨時會乃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決議改選甲○○接任為清算人,並於民國96年1月1日接任。又相對人公司清算案尚餘土地3筆及房屋1棟,前經公告標售並多次減價低於公告現值仍無人應買,現仍在徵詢有承購意願之人,致尚無法於限期內完結清算,為此向鈞院聲報新任清算人甲○○之資料,併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二、按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不能依前項之規定定清算人時,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選派清算人。公司法第322條定有明文。復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且前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亦有規定。至應以何日為清算起算日,法無明文,但參酌公司法83條、327條規定之結果,應以清算人就任之日為清算起算日。惟所稱「就任之日」,若係法定清算人,因無須清算人為就任之承諾,應以公司解散之日為其就任之日;若係章定、選定或選派清算人,應以其實際就任之日為清算起算日。經查:原任清算人洪國顯係於94年1月22日經相對人公司股東會選任為清算人,而於94年2月15日同意就任,並於94年3月2日檢具相關文件向本院呈報清算人,而經本院准予備查;嗣因無法完成清算,而聲請本院准予展期清算至96年2月14日止;而原任清算人洪國顯已死亡,無法繼續執行職務,雖聲請人甲○○僅為相對人公司之股東,未擔任董事職務,並非當然之清算人,然相對人公司章程,亦無另行約定,相對人公司股東臨時會乃於95年12月23日,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決議改選甲○○接任為清算人,甲○○並於96年1月1日接任等事實,此有聲請人甲○○所提出之相對人公司章程、95年12月23日股東臨時會議議事錄及甲○○就任同意書等影本各1份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本件呈報清算人及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本院94年度司字第80號、95年聲字第1781號)及洪國顯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暨相對人公司最新公司登記資料等在卷足憑,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茲就甲○○接任為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部分准予備查,並裁定准許本件清算展期至96年8月14日止完結清算。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