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194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1946號
- 聲請人
- 甲○○
- 相對人
- 歐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聲請人就相對人公司清算程序聲請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一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三十一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334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歐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並於民國(下同)95年8月1日就任,曾因該公司之債權、債務尚在處理中,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而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經本院裁定在案(即本院96年度聲字第395號),惟因聲請人就執行相對人之現務尚無法依限了結,爰依法聲請准予展期等語,經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97年1月31日止完結清算。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2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