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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07號

返還擔保金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呂明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07號

聲請人
聖傑凱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巨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當事人間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三六五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台幣肆拾陸萬伍仟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九十年度訴字第一九八二號民事判決,為免假執行而提供擔保金新台幣(下同)四十六萬五千元,並以本院九十二年度存字第三六五九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與相對人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九十五年度上更㈠字第三九號損害賠償事件成立和解,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前開擔保金,並提出相對人出具之同意書、提存書、和解筆錄、公司變更登記表影本各一件等為證,聲請返還擔保金,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明坤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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