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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385號

變更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9 月 19 日

法官陳文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385號

聲請人
甲○○
相對人
亞納股份有限公司

上聲請人聲請變更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將亞納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變更為甲○○。

聲請費用由亞納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公司之清算,以董事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股東會另選清算人時,不在此限。公司法第32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公司原任清算人唐心如因故辭任,經相對人公司於民國(下同)96年8月17日召開監時股東會,決議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聲請人並已於同年8月23日就任等語,提出民事裁定影本、經濟部核准解散登記函影本、股東臨時會議事錄、原清算人辭任書、清算人就任同意書、刊登公告之報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3年度司字第276號呈報清算人、96年度聲字第1601號變更清算人案卷,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訴事件法第22條,裁定如主文。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爵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易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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