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40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408號
- 聲請人
- 崴達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相對人
- 源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非訴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茲查: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核屬非訟事件(非訟事件法第66條參照),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而此費用未據聲請人繳納。本院於民國(下同)96年10月1日通知命聲請人於收受通知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該通知已於96年10月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而聲請人逾期迄未繳納,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