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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0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送達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6 日
  • 法官
    陳文爵
  • 法定代理人
    林景暘、許國城

  • 當事人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南華北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淳正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102號 聲 請 人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接管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小組召集人王南華 訴訟代理人 林慈惠 陳宗澤 被   告 北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景暘 吳汯彬 1號 兼法定代理人 許國城 被   告 李淳正 林金娥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6月29日所為之判決, 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及事實理由欄中關於「許國誠」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許國城」。 理 由 一、聲請人即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鍾甦生,已變更為「接管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小組召集人王南華」,合先敘明。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6  日書記官 劉易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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