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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02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0 月 16 日

法官陳文爵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102號

聲請人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接管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小組召集
法定代理人
人王南華
訴訟代理人
林慈惠
訴訟代理人
陳宗澤
被告
北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景暘
法定代理人
吳汯彬
兼法定代理人
許國城
被告
李淳正
1號

       林金娥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6月29日所為之判決,

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及事實理由欄中關於「許國誠」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許國城」。

理由

一、聲請人即原告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鍾甦生,已變更為「接管人中央存款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接管小組召集人王南華」,合先敘明。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四、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文爵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易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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