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9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701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陳添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2701號

聲請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理人
甲○○
相對人
成坤泰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相對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參仟零柒拾捌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745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FO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鄭晉發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訴訟費用計算書
┌────────┬─────────────┬──────────────┐
│費用項目     │金額(單位:新臺幣)   │ 備           考 │
├────────┼─────────────┼──────────────┤
│第一審裁判費  │13,078元                │              │
├────────┼─────────────┼──────────────┤
│合    計  │13,078元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