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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547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0 日

法官張惠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547號

聲請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理人
戊○○
相對人
多傑模具有限公司
相對人
兼法定代理人丙○○
相對人
乙○○
地下1樓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仟陸佰柒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1847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命相對人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1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立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計算書
┌───────────┬───────┬──────┐
│ 費    用    項    目 │金額(新臺幣)│備        註│
├───────────┼───────┼──────┤
│第一審裁判費          │     7,930    │含支付命令聲│
│                      │              │請費1,000元 │
├───────────┼───────┼──────┤
│戶籍謄本聲請費        │        40    │            │
├───────────┼───────┼──────┤
│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費用│       200    │            │
├───────────┼───────┼──────┤
│公示送達登報費        │       500    │            │
├───────────┼───────┼──────┤
│合                  計│     8,67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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