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54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547號
- 聲請人
-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丁○○
- 代理人
- 戊○○
- 相對人
- 多傑模具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人丙○○
- 相對人
- 乙○○
- 地下1樓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捌仟陸佰柒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1847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命相對人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計算書 ┌───────────┬───────┬──────┐ │ 費 用 項 目 │金額(新臺幣)│備 註│ ├───────────┼───────┼──────┤ │第一審裁判費 │ 7,930 │含支付命令聲│ │ │ │請費1,000元 │ ├───────────┼───────┼──────┤ │戶籍謄本聲請費 │ 40 │ │ ├───────────┼───────┼──────┤ │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費用│ 200 │ │ ├───────────┼───────┼──────┤ │公示送達登報費 │ 500 │ │ ├───────────┼───────┼──────┤ │合 計│ 8,670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