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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665號

公示送達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劉正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665號

聲請人
岡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相對人
浚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於民國96年1月19日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取回假扣押擔保金,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經向相對人之營業所在地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戶籍地以存證信函通知,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原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假扣押裁定、撤銷假扣押裁定、相對人有限公司登記表、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存證信函、退回信封影本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正中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文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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