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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864號

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陳添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864號

聲請人
西塢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相對人
嘉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柒仟柒佰壹拾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6年度訴字第27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加計法定遲延利息,係屬執行事項,本件裁定勿庸諭知,併予敘明。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FO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添喜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訴訟費用計算書
┌────────┬─────────────┬──────────────┐
│費用項目     │金額(單位:新臺幣)   │ 備           考 │
├────────┼─────────────┼──────────────┤
│第一審裁判費  │ 7,710元                │              │
├────────┼─────────────┼──────────────┤
│合    計  │ 7,71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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