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9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聲字第95號
- 聲請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乙○○
- 相對人
- 家和塑膠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弄16
- 相對人
- 兼法定代理 丙○○
- 相對人
- 人 42之
- 相對人
- 丁○○
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
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捌仟柒佰貳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5年度訴字第2237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