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00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000號
- 原告
- 智訓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叁拾貳萬陸仟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叁仟叁佰陸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補呈被告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000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叁拾貳萬陸仟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叁仟叁佰陸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並補呈被告戶籍謄本,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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