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02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02號
- 原告
-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陳翠峯即貴田企業社、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2 人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61,468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與提高徵收後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7,2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6,27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