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0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04號
- 原告
- 好鄰居數位生活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林見軍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5,9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04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5,95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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