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06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064號
- 原告
- 國暉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嘉鴻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4779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59,7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157,72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56,72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