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1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064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黃渙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064號

原告
國暉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嘉鴻營造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47792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559,77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157,72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156,728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渙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