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3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34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振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大度山花園公墓管理處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財產權之訴訟,惟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新台幣165 萬元,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