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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487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12 月 10 日

法官林源森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487號

聲請人
閎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標的價額,依聲請人陳報之內容為無資產,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款規定,應徵聲請費用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源森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士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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