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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1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分配表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02 日
  • 法官
    陳文爵
  • 法定代理人
    乙○○

  • 原告
    甲○○
  • 被告
    精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170號 原   告 甲○○ 被   告 精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160,6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2,5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文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2   日書記官 王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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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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