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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7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08 日

法官陳學德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77號

原告
比法行有限公司(異色引誘戀豆坊)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商瑪廣告事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09,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應補正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到院,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學德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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