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7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77號
- 原告
- 比法行有限公司(異色引誘戀豆坊)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商瑪廣告事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509,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原告應補正被告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到院,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