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27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278號
- 原告
- 流通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一第2項之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