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363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363號
- 原告
- 林建業即林建業建築師事務所
- 被告
- 金永鉅實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酬勞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071,317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21,59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0,592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