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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4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保管物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4 月 20 日
  • 法官
    陳毓秀

  • 當事人
    鷗迪耐斯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456號 原   告 鷗迪耐斯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指定送達 當事人間因返還保管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 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毓秀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4   月  20  日書記官 楊賀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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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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