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45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456號
- 原告
- 鷗迪耐斯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指定送達
當事人間因返還保管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
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
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
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456號
指定送達
當事人間因返還保管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
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
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
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