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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492號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鍾啟煒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492號

原告
乙○○
被告
鴻記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告
迦南地園藝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11號

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啟煒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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