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4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6 年 05 月 02 日
- 法官鍾啟煒
- 法定代理人丙○○、甲○○
- 當事人乙○○、鴻記開發實業有限公司、迦南地園藝設計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492號 原 告 乙○○ 被 告 鴻記開發實業有限公司 11號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迦南地園藝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啟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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