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518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518號
- 原告
- 松鋼興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原告與被告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玉里榮民醫院、玉樹營
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114,1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21,9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518號
原告與被告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玉里榮民醫院、玉樹營
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114,1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21,9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