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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518號

返還所有物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07 日

法官林慧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518號

原告
松鋼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原告與被告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玉里榮民醫院、玉樹營

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114,1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21,9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慧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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