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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66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6 月 04 日

法官林慧貞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663號

原告
簡秀玲即百昌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蘇慶良律師
7號

原告與政林企業有限公司、巨簦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等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1,03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296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慧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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