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72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727號
- 原告
- 艾卜士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被告
- 隆記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52,46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7,1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6,16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