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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8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6 年 07 月 10 日
  • 法官
    謝慧敏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六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827號 原   告 六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豐順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88,3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謝慧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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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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