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844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844號
- 原告
- 廣能機械廠有限公司
號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號
上原告與被告協榮毛刷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77,65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844號
號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號
上原告與被告協榮毛刷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777,650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4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