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補字第97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976號
- 原告
- 港祥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乙○○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被告甲○○向本院起訴,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00000
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177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補字第976號
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被告甲○○向本院起訴,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00000
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3177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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